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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民事抗诉分别通过什么形式提起?会发生什么法律后果?
  
    刑事抗诉分两种:一是上诉程序的抗诉,二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同级法院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应当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对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则是检察院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提起的抗诉,都是由做出生效判决裁定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提出的。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同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提请上级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民事抗诉程序的发动,是上级检察院通过审查下级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副本或者接待来访、申诉的材料,认为下级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时,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形式基本相同。
  检察院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受理抗诉的上级法院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外,直接由上级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不能再按上诉程序提出抗诉。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如果原来是一审案件,则按一审程序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按上诉程序抗诉,如果原来是二审案件,则按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判不能按上诉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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