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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群众中流传一句话,叫“公安不立案,来找检察院“,能具体解释一下吗?
这句话是群众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的高度概括。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当然包括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主要有: (1)对审查材料进行监督;(2)对初查活动监督;(3)对立案条件的监督; (4)对立案程序的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检察院。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在收到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院。将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活动,通俗地概括就是"公安不立案,来找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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