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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理哪些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一、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所有刑事公诉案件负责批准或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提出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是:侮辱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虐待家庭成员案、侵占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非法生产销售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除上述自诉案外,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都是公诉案件,都属于检察机关的办理范围。

 

另外,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检察机关还负责对54种职务犯罪案件直接立案侦查。其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2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35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7种。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检察机关办理的民事案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检察机关只办理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抗诉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三、检察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我国检察机关只办理审判监督程序的行政抗诉案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作者为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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