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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刑事侦查与公安机关侦查有什么不同?
  

检察机关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行为进行的专门调查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活动,包括两部分,一是检察机关对自己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二是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负责侦查案件的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的侦查和公安机关的侦查,虽然都是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但有如下不同:(1)侦查案件的范围不同。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范围,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等。而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范围,是除了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

 

(2)所侦查案件的特点不同。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侵害的大多是国家、社会的利益,除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犯罪外,一般没有具体的被害自然人;这类犯罪行为与权力相结合,手段隐蔽,因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一般不会自行暴露。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一般有具体的被害人,会留下较明显的犯罪现场和痕迹,犯罪较容易被发现。

 

(3)侦查的程式往往不同。由上述犯罪特点决定,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一般开始就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嫌疑人去侦查犯罪事实,即“由人查事”。而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往往是从已经明确存在的犯罪事实去侦查犯罪人,即“由事查人”。

 

 

(作者为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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