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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大特稿]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陈光中

[十七大特稿]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将民主提升到“社会主义的生命”之高度,这表明我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坚定决心。     

    司法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之所以要坚持和加强司法民主建设,是因为我国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由其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法官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检察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司法工作人员只有认识到自己的权力来自人民,才能真正懂得权力为谁服务和如何服务。     

    加强司法民主建设的核心在于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司法为民,是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坚持司法为民,首先要求司法机关严格依照体现最广大人民意志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要求公正办案,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求司法机关以高度热情和责任感,加大诉讼调解力度,依法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让民众参与司法是加强我国司法民主建设的重要途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为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范围,保证人民陪审员能与职业法官一样实质性地参与案件审判。同时应加强人民监督员制度建设,尽快确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地位,规范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程序,并赋予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强有力的监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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