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本月施行 海口检方加大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力度
单位拒不执行最高可罚30万元
南海网4月24日消息:本月起经过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行,修正案草案主要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了修改。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今天通过本报对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并正在采取相应措施应对该法的施行。同时,根据该法规定加大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力度。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有关负责人介绍,现行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于一九九一年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这次修正是十六年来的首次,通过对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完善,既能够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更加便于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明确再审法院
市民不再为讼累所累
原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导致实践中当事人多头申诉,反复申诉,人民法院重复审查。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又浪费了法院的司法资源。
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只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解决了多头申诉,反复申诉,人民法院重复审查的问题,同时也避免由原审人民法院自己纠错比较困难,当事人不信任原审人民法院会公正处理的问题。另外,原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期限和审查方式。导致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明确了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这样规定,比较好地解决了久拖不决问题。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法院再审期限明确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水平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制度。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主要从两个方面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事由从原来规定的四项情形具体化为十五项情形,而且统一了法院和检察院审查再审申请的条件,有利于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减少了法院和检察院在执法上可能出现的不一致。
同时,明确规定了接受检察机关抗诉的人民法院的再审期限。原民事诉讼法对接受检察机关抗诉的人民法院的再审期限没有规定,使得一些案件长时间得不到解决,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的效果大打折扣,也影响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形象。修正后民事诉讼法弥补了这一缺陷,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单位拒不执行最高可罚30万元
“执行难”将有效解决
近年来,随着民事案件的增加,申请执行的案件也大量增加。由于多种原因,有相当一部分判决、裁定没有得到执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能最终实现,“执行难”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修正,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执行程序,更加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有效减少判决、裁定得不到执行的“法律白条”现象。
增加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增加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的措施。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强制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人民币一千元以下提高到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提高到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人民法院予以拘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