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侦查流程图”让办案一目了然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近两年走在全区前列:2007年,该院查办案件19件28人,均在当年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法院全部作出有罪判决,侦结率、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均达到100%。2008年第一季度,该院又立案7件7人,目前已移送审查起诉2件2人,继续保持办案工作的良好势头。
一个普普通通的基层院,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保持如此好的态势,引起了全区检察机关的关注。日前,记者来到扶绥县检察院深入采访,发现是“三项监督机制”保证了该院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走上“又好又快”的发展轨道。
“每一起案件都要经过这些流程,都要这么办!”在反贪局办公室里,该院检察长周永贤指着挂在墙上的一面图表对记者说。
这是一幅“案件侦查流程图”。从启动审查线索程序到移送公诉部门审查或撤销案件,记者数出办理一起案件可能要经过的程序共有44个。这个流程图要求:办理案件要严格走程序,每个程序需要制作工作文书或法律文书。“办案程序不能赶前,不能遗漏相关文书,这是死规定,容不得半点违规!这样就能确保办理案件在程序上,在正常的轨道上行走,也就能确保案件以及办案人员不易出差错。”周永贤说。
“那谁来监督呢?”记者问道。
“局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就是内勤也可以监督。案件承办人报请到哪个环节,相关人员都逐一审核和提醒,发现程序错了或少了相关文书,要纠错,要补上。”分管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告诉记者,这一办案机制的实施,彻底消除了以往那种案子进入什么程序难以掌握、材料在谁手中有时找不着、遗漏了什么文书不及时补上的现象。
“模拟庭审”查找证据及法律适用漏洞
该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强化“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运用,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配合协调,注重发挥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职能在查办职务犯罪中的作用,要求公诉部门对职务犯罪案件要及时介入,侦查监督部门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也要及时介入,加强监督,引导取证,确保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下。
在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部门及时依法介入,按照起诉环节对证据的要求,指导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有针对性地收集和固定证据,并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对遗漏收集但影响案件定性的重要证据提出应补充的意见,作为侦查部门下一步侦查工作证据收集重点。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在审查职务犯罪案件时,发现证据上有缺陷,可能影响案件起诉和审判的问题,主动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联系,提出意见,加强研究,共同把好案件质量关。该院还以“模拟庭审”的形式为案件“庭前把关”,由侦查人员充当“公诉人”,公诉人充当“辩护人”,就案件展开辩论,查找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漏洞,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
2007年初,该院在整治林业执法违法犯罪行为的“冬风行动”中,掌握了县林业局执法人员廖某、吴某、黄某、陆某等4人在林业执法过程中,对查获的非法收购、运输林木案件,明知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依法应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并擅自对涉嫌违法收购、运输林木的犯罪嫌疑人作一般行政处罚,严重扰乱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秩序,破坏了森林资源,随即对4人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当这4起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时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与侦查部门有不同的观点。为了解决好这一问题,他们通过“模拟庭审”的方式,针对案件中各犯罪嫌疑人存在的“主观故意”和“造成危害后果”以及是否存在主、从犯等问题进行探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详实地解答,从而能事先对案件的定性有个判断。
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尽管被指控滥用职权罪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作了无罪的辩解和辩护,但出庭公诉人员始终都能牢牢地掌控庭审的主动权,对被告人、辩护人所提出的各种辩解、辩护意见均能一一予以辩驳,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对4名被告人均作出了有罪判决。
“一案一议”体现办案社会效果
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征求意见,整改提高,是该院实行“一案一议”制度的目的。“一案一议”制度包括本局评议、走访发案单位和当事人及其家属、召开座谈会等环节。如办理该县交通稽征所集体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中,法院判决后,反贪局立即召开全体人员参加评议会,案件承办人首先自评。他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齐全,适用法律正确;办案无违法行为和办案事故。经验是:主动出击,发挥干警主动性,寻找到案源;果断采取强制措施,防止了串案和翻案;宽严相济得当,被告人认罪息诉。不足之处是未能扩大战果。局里的评议是:办案良好,但缺陷是未能深挖其他线索,扩大战果。随后,办案回访组到发案单位召开座谈会,通报案情,发出检察建议,征求意见。发案单位填写办案回访卡。回访组还走访案件当事人和家属,被访者填写办案回访卡。回访卡内容包括:对办理本案有何意见?办案人员是否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有无违法办案行为?办案人员是否违规使用发案单位交通、通讯工具?办案人员是否在发案单位报销餐费、通讯费等或有吃、拿、卡、要等行为?有何意见和建议?在这次走访中,此案获得了被访者的好评和肯定。
“这是一项社会监督制度,它有利于我们提高办案能力,有利于防止办案人员违法违纪办案,也可以更好地体现办案的社会效果。”周永贤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