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高检院党组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精神,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而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检察工作改革的重中之重。试点以来,各试点单位反贪部门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围绕检察工作主题与总体要求,认真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收到了明显的成效。实践表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强化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有利于促进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案件质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
社会公平正义。这一带有开创性的检察改革举措,意义重大深远,决策完全正确。
人民监督员制度促进了反贪工作
根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关规定,各试点单位反贪部门在办案工作中及时告知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不服逮捕决定的申诉;案件侦查终结后,对拟撤销的案件,提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出示主要证据,接受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接受人民监督员对该立案不立案等情形的监督。据统计,2004年至200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各试点单位反贪部门拟对1564人撤销案件,并按规定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已监督结案1557人。其中,人民监督员同意撤销案件1495人,不同意撤销案件62人。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撤销的案件,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改变拟撤案件结论的25人,检察机关未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的33人。
从试点情况看,人民监督员制度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是全局性的、整体性的。一是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整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