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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未偿还 离婚之后连带赔
  
        8月25日,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偿付银行剩余借款9000元及利息。

  李某与刘某于2006年12月30日被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其婚内财产依法进行了分割。其中李某向银行的贷款1万元,法院判决李某负责偿还1000元,刘某负责偿还90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即偿还银行贷款1000元。自以为全部了却了纠葛,但没想到今年银行又将其告上法庭。李某委屈万分,理直气壮地拿出判决书,辩称属于自己的债务已履行完毕,剩余的9000元该由刘某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当事人协议离婚或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夫或妻不得以财产已分割为由对抗其共同债权人,夫妻离婚后仍应对婚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银行起诉李某向其主张债权应予支持,李某可在偿还银行借款后依据离婚判决书向刘某追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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