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某楼盘的商品房,合同签订后,原告给付了91.8万元购房款。合同约定2007年12月30日被告交付房屋,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时交付房屋。之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没有交付。今年2月20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明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公开销售商品房,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