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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约束金融机构高管:损失超50万问责高管
  
据新华社电

  央行昨日发布新规,明确了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单位的直接领导及上一级单位领导的处罚规定,严惩相关责任人的不作为行为。此举是对 《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重大补充修订。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银行的职能、业务范围、机构设置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强化各级领导的责任意识,切实落实领导责任,防范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央行在修订原有规定基础上颁布了 《中国人民银行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新规定明确,重大责任事故是指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行为对人民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虽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此外,新规还对“重大经济案件”重新进行了定义,即指涉案金额较大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侵占等经济案件。首次将“侵占”定为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因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监督管理控制不力,使制度不落实等造成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的,将根据性质、情节、损失或危害程度以及失职渎职表现,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新规定还指出,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经济损失的,其上一级单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因为对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传达、不贯彻,致使下一级机构未能及时了解和落实的;或者对下一级单位管理不严,监督检查不力或对管理工作中已暴露的重大隐患、漏洞不重视,未能及时解决的,央行将追究其“重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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