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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拆迁管理 预防职务犯罪
  

  2004年至2006年,成都市两级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了发生在拆迁补偿工作中的职务犯罪案件67件69人。在拆迁补偿工作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直接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干扰了地方社会经济正常发展,潜在激化矛盾、导致集体上访并波及社会稳定的因素。随着城乡统筹试验区的建设,拆迁补偿工作任务繁重,面临的问题更加突出,加强拆迁补偿工作中的预防职务犯罪,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为此,笔者结合拆迁补偿中发生的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以预防职务犯罪为视角,对龙泉驿区大面、十陵、龙泉、柏合、山泉、西河镇(街办)的拆迁补偿工作开展了调查研究。

  一、拆迁补偿工作中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

  1、窝案、串案多。拆迁补偿工作常由多人配合完成,决定了拆迁补偿工作中的职务犯罪常常为多人的共同犯罪。我区发生的李志宁、陈传旭案就是拆迁小组全部四名工作人员集体贪污的窝案。2、作案手段多样。以虚报冒领多见,拆迁补偿工作人员与被拆迁户之间相互勾结为较隐蔽的作案手段。3、涉案金额大,罪名集中。成都市查处的67件69人,涉案金额1460.39万元,平均每件涉案金额达20余万元。主要涉及贪污、挪用、受贿犯罪。4、危害严重。拆迁补偿工作涉及面广,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拆迁工作稍有疏忽就会造成较大的影响。在拆迁补偿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侵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有的导致群体上访,影响拆迁进度,对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发生在拆迁工作中的职务犯罪的原因可归纳为:1、拆迁补偿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私欲膨胀。2、拆迁补偿制度中程序性规定简单,为犯罪人员弄虚作假留有漏洞可钻。3、监管不力。拆迁补偿工作中的监督主要是拆迁机构中的上级对下级的行政监督和被拆迁人的监督,被拆迁人的监督又受拆迁机构公示内容真实和全面程度的制约,效果难以保证。作为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等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还不足。

  二、龙泉驿区拆迁补偿工作现状

  (一)基本情况:随着开发区的建立和城乡统筹的实施,龙泉驿区的城镇化建设加快,拆迁任务重,其中尤以大面、柏合、十陵、西河、龙泉等镇(街办)为甚。山泉镇是我区唯一已查处在拆迁补偿环节发生职务犯罪的乡镇。拆迁任务重的镇(街办)政府都成立了常设的拆迁办公室,配备有专职工作人员10至30人不等。拆迁办公室受镇(街办)分管的政府副职领导,业务上受区国土局指导。目前乡镇拆迁补偿执行龙府发(2004)90号文件。

  (二)存在的问题:对照该类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我区拆迁工作已发生并仍然存在职务犯罪的隐患,被调查的镇(街办)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问题:

  1、拆迁工作人员组成及培训。多数镇(街办)的拆迁工作人员都是由拆迁领导在行政人员中选用和少量聘请临时人员,这样按拆迁领导意志的人员自由组合有利于工作效能的发挥,但同时也降低了机构内人员的相互监督作用。对拆迁人员的培训也不足,拆迁人员对拆迁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不了解,不熟悉,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2、拆迁补偿制度不健全。在拆迁补偿中,我区执行的是龙府发(2004)90号文件,该份文件的内容主要涉及拆迁补偿中的安置、补偿标准等拆迁补偿机构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调节,而针对拆迁补偿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较少规定。实际工作中拆迁人员工作程序多以按上级领导的行政管理,未形成明确的规章制度,这样的习惯运作式管理随意性大、容易出现疏漏。

  3、拆迁管理呈粗放式。我区采取区政府布置用地前的拆迁任务,代表政府的国投公司支付拆迁补偿经费,镇(街办)负责拆迁补偿的具体实施。整个拆迁工作实际属于政府行为,对拆迁工作的管理为行政模式,与成都兴东公司在十陵的拆迁管理中所引入的公司化管理模式,如业主现场指挥、委托监理全程监督相比,我区对拆迁管理还欠细致、周到。

  4、拆迁工作人员工作压力大,心态易失衡。拆迁工作人员面临上级布置任务重、时间紧、综合保障不足的压力,又得面对一些被拆迁户不理解、不配合,尤其一些拆迁钉子户刁难的压力。在工作压力大和相对较低的待遇面前,一些拆迁工作人员心态易失衡,为以权谋私埋下诱因。山泉镇李志宁、陈传旭贪污窝案,就是拆迁小组全体成员在心态失衡下的共同犯罪。

  三、预防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对拆迁补偿工作人员的选任、教育和培训。专业化的拆迁补偿队伍需要建立和相对固定,同时,鉴于拆迁补偿工作中的职务犯罪常表现为拆迁小组实施共同犯罪,可考虑在相对固定的拆迁队伍中,就某个拆迁项目组成的拆迁小组中增加临时成员,加大拆迁小组成员间达成共同犯罪故意的难度。拆迁补偿涉及巨大的补偿金额,拆迁工作人员直接面对金钱的诱惑,要求选任责任心和法律意识强的工作人员从事拆迁补偿工作。拆迁补偿工作涉及较多的法律、法规,与人民群众利益攸关,拆迁补偿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必须加强,才能适应越来越棘手的拆迁补偿工作。

  (二)拆迁补偿程序性规定应当完善。应当尽可能完善和细化拆迁补偿的程序性规定,堵塞一些别有用心人员钻制度的漏洞。根据我区实际,建议区相关部门制订统一适用的拆迁补偿实施细则,可将一些乡镇好的做法纳入实施细则之中。这些做法有:

  1、回避制度和二人以上才能开展丈量、登记造册等关键工作的制度。对涉及可能影响公正拆迁补偿工作开展的情形,如亲友、同学等,拆迁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其上级领导应当责成该工作人员回避该起拆迁事项。

  2、邀请村民代表参与并监督拆迁补偿的工作。村民代表参与的重点是对拆迁工作的丈量和登记造册等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和签字认可,方可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

  3、公示制度的执行。作为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在各镇(街办)都执行公示制度,但对公示内容拍照留底的做法各不相同。一些镇(街办)的拍照只能反映公示行为的发生,而对公示的具体内容不能反映,也不能判定公示内容和最后补偿的依据完全相同。应当明确拍照留底必须能全面反映公示的内容,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真实可靠。拆迁补偿的原始资料不得私自涂改,应当存档备查。

  4、集体资产和拆迁残值的保护。拆迁补偿中集体资产和残值的处理是职务犯罪侵吞的重点对象,拆迁补偿部门应当在补偿发票上注明另有残值,并注意与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相衔接、防止集体资产在转移中被侵占。

  5、建筑物拆除的管理。拆迁补偿后的建筑物由被拆迁人处理,目前被拆迁人一般采取贱卖给他人拆除。对建筑物的拆除任由个体实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在拆迁补偿的相关制度中应对建筑物的拆除作出规范,未取得拆除建筑物资质的企业不能承揽拆除工作。

  (三)监督机制的健全和职能部门的配合。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和审计部门应当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采取抽查等方式介入对拆迁补偿工作的监督。在拆迁补偿动员和公示中应当公布纪检和检察机关的举报电话,将监督引入拆迁补偿的全过程。公安、林业、建设、国土等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开展。一些尚未完善的档案材料如农民住房、户籍等档案材料应当建立、完善,以便拆迁发生时有据可查,减少重新丈量等不确定因素和不必要的工作流程。

  (四)打击与预防结合。打击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对发生在拆迁补偿环节中的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应当严肃查处,以高压态势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作者单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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