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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程建设中职务犯罪成因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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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正处于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过渡时期。根据社会学原理,一种运行模式向另一种运行模式跨越的社会转型期,必定要有一个“磨合”的过程,其间有一定的坎坷和曲折。我国正处于这样的“磨合”阶段,各种体制还不完善,建筑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导致相关的权力无法收到有效的监督,而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随着国家《招标投标法》等法规的陆续出台,和各地“双先双优建设制度”的逐步开展,当前重点工程建设领域里的职务犯罪呈快速下降之势且有了很大的改观。但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该领域里的职务犯
罪已经由明转暗,由高层主管人员向下层具体工作人员、由特殊向一般群体发展,致使重点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愈演愈烈。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四个的方面:

  (一)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混乱。一些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和出纳没有固定的专职人员,而是由建设单位的领导或工程承建负责人兼任。更有甚者,工程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和出纳均由建设单位的领导或工程承建负责人一人兼任,导致工程财务管理失控,极易出现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二)虚假招标、逃避监管。当前重点工程建设中,经常出现建设单位不执行法定程序,进行虚假招投标,他们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分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招标标准规避招标;有的建设单位只对建筑主体结构进行招标,附属建设部分进行直接发包;还有些建设单位与投标人勾结将标底泄密,实行“暗箱操作”,搞虚假招投标。这些本身就是滥用职权的腐败问题,其中自然存在肮脏的权钱交易。

  (三)借劳务之名分包工程。借劳务合同之名违法分包工程从中捞钱的现象普遍存在。客观地讲,任何一项工程无论大小,都会有很多人像苍蝇一样盯着这块“肥肉”,往往是工程尚未上马,领导批条满天飞,各显神通,搞到工程为老大。这样造成工程偷工减料,质量低劣,出现“豆腐渣”工程。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在专项预防中,可以将一些监理方纳入预防的主体,双方形成协作配合制度,使之成为预防人员发现职务犯罪苗头的信息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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