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侵犯人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当前,安全责任事故特别是“矿难”不断发生,制假售假、偷税逃税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多发,影响稳定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其背后往往与一些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有关。黑恶势力之所以能够坐大成势,与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充当“保护伞”有关。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作为不作为,不该作为乱作为,导致了一些造成巨大经济浪费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这种犯罪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严重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这种犯罪与科学发展观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根本背离,甚至危及党的执政地位,危及国家的长治久安。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那种“揣腰包的腐败”的贪污贿赂犯罪。多年来,贵州检察机关始终重视惩治渎职侵权犯罪,不断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力度,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件,为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渎职侵权犯罪多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往往与一般的工作失误相交织,存在着不把渎职侵权犯罪当犯罪的情况,对这种“不揣腰包的腐败”的严重危害性,往往认识不够;同时由于宣传教育不够,许多干部群众对渎职侵权犯罪罪名不甚了解,对该类犯罪的痛恨之切与举报线索较少形成巨大反差,影响了惩治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局的成立,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增强人民群众与渎职侵权犯罪作斗争的信心;有利于检察机关进一步整合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反腐败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大要案工作力度,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
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检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迫切需要。由于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殊性决定了查办这类犯罪案件干扰多、阻力大,由此在一些检察机关中产生了“不敢办”的畏难情绪和“不会办”的客观现象。从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实践看,反渎职侵权还面临着很多压力和困难,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个薄弱环节。成立反渎职侵权局,有利于促进全省各级反渎职侵权机构的建设,促进反渎职侵权工作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的整体优势,建立起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克服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畏难情绪,提高发现和突破案件的能力,有效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民主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