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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苏联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特点是什么?
  
前苏联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1917年10月苏联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在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的指导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建立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前苏联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与封建检察制度,资本主义检察制度不但在阶级本质上有所不同,而且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许多不同之处。

 

总体上前苏联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点是:一是检察机关直接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同政府、法院处于平等地位;二是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三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实行一长制的垂直领导;四是检察机关行使一般违法检察法律监督权和司法检察法律监督权。

 

1.前苏联的检察机关是独立的国家机关。前苏联的检察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地方的干涉。前苏联总检察长对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负责,主席团可以撤销总检察长的命令。

 

2.前苏联检察机关实行一长制的垂直领导。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检察权力集中于检察长,下级检察长服从上级检察长,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在总检察长领导下,检察机关只服从地方检察长和苏联总检察长。

 

3.前苏联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前苏联检察机关检察长的职责是监督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对一般违法行为实行检察法律监督和司法检察法律监督。一般违法检察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从事公务人员和公民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司法检察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逮捕和审判机关的审判、裁决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前苏联检察机关的职权。1922年《苏联检察条例》中规定检察机关的具体职权有:(l)以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决议提出抗议的方式,代表国家对一切政权机关、经济机关、社会团体、私人组织以及私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直接监督侦查机关和调查机关在揭发犯罪方面的工作,并直接监督国家政治保卫局各机关的活动;(3)在法庭上支持控诉;(4)监督对犯罪人的羁押是否正当。从上述规定可见,前苏联检察机关是实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全面检察法律监督的国家机关,其职权比封建主义检察制度、资本主义检察制度的职权范围都大得多。

 

(作者系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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