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公开制度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 | | | | | | 检务公开是司法民主化、法治公开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直接而有效的形式,具有保障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重要作用。但作为冲破司法神秘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而诞生的新生事物,检务公开在理论上还不够成熟,实践中还存在不足。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切实解决检务公开实施中的问题,推进司法改革稳步发展,是检察机关适应依法治国方略要求和形势发展所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努力保障公正执法是完善检务公开的主要工作 所谓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形式将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程序、方法、要求以及保障措施向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予以公开。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完善司法制度进行检察改革的最终目的。由于检务公开是检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完善和深化检务公开应以保障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为主要价值取向。 1、检务公开必须围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特征。检务公开的内容与其他部门行业相比有明显的区别。检务公开应当着重反映检察机关特有的法律监督职能,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反映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使人民群众更加深入了解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分清检察机关与其它权力机关、执法部门的区别,从而更加正确有效地监督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支持检察机关公正执法。 2、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必须完善和深化检务公开。 一是检务公开的实质是检察权力行使的公开,这是公共权力的基本属性。目前在开展法治太仓建设过程中,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各种形式的公开正在全面推行,而作为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是由人民授予,检察权的行使也应当无例外地向社会公开而不能搞神秘化。诉讼活动公开化是现代诉讼制度本质的要求,除法律规定不予公开或者限制公开的以外,一切诉讼活动必须向当事人、社会公开,以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活动的公正、公平。因此,检务公开应成为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必经程序,应成为执法机关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二是检务公开的核心是确定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履行职能和具体事务的知情权。知情权是公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前提条件,从这个角度看,检察机关有义务对检务实行公开。三是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自我加压的行为,是对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自我完善。从实质上说,法律监督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职权。既然是职权,就应当受到制衡与监督。检察机关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被监督的对象。 3、完善和深化检务公开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做到与时俱进。 检务公开是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推进而产生的,我们必须从思想上突破以往传统的国家司法机关与公民关系的旧观念,破除那种将公民视作单纯的管理对象,司法事务、内部操作保密、神秘化的做法,纠正那些认为检务公开会造成检察机关办案难,造成打击不力的片面看法,强化司法民主的意识。同时,在检务公开内容的全面性、范围的广泛性、形式的规范性、途径的多样性和管理模式的科学性等方面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以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趋势。真正实现以公开促公正,通过检务公开来保障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二、进一步健全检务公开制度,为推进司法公正而奋斗 进一步完善和深化检务公开,需从几下几个方面入手: 1、从提高思想认识上深化检务公开。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完善和深化检务公开在密切党群关系、体现执法为民方面的重要意义。 要树立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观点,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通过扎实有效的检务公开活动使更多的人了解、关心检察机关,使检察工作赢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更多的理解和支持。要从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的高度,深刻理解完善和深化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应对入世挑战,服务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在以公开、平等、透明为基石的法制经济体系基础上,检察机关要适应新的形势,为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就必然要求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强检察宣传上深化检务公开。实行检务公开,宣传是关键,深化检务公开,必须在宣传的手段上、形式上、效果上下功夫。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媒体扩大检务公开的影响,通过建立检务公开的信息台、咨询台和网站等,方便群众随时查阅、咨询检务公开的内容,让社会各界都来关注并支持检务公开活动,大力营造有利于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舆论环境。 3、从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上深化检务公开。我们国家的政体和国体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是检验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深化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的重要举措,是由检察机关的基本属性决定的,因此检察机关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进一步扩大检务公开内容,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联络员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沟通。通过征求意见、通报情况、汇报工作、接受评议等形式,自觉接受监督。实践证明,只要检察机关摆正位置,放下架子,找准路子,真心实意,诚恳纳谏,自觉接受监督,就会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检察事业就必然会有新的更快的发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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