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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人认罪案件进行简化审理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对被告人认罪案件进行简化审理,实践中也称为“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指对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部分庭审程序,予以快速审结的一种审判方式。这是在不违背刑事诉讼法有关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规定的前提下,为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而进行的刑事诉讼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3年3月14日联合下发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决定在全国试行。
  对被告人认罪案件进行简化审理,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如果只是就不影响定罪的个别情节有异议,仍然可以简化审理。对于一人犯数罪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如果被告人只对其中一起或者多起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可以就其认罪的部分事实进行简化审理。3.被告人对作有罪供述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认识。4.被告人同意对案件进行简化审理。为此,决定进行简化审理的案件,应当以被告人委托了辩护人为前提,以切实保证被告人同意进行简化审理的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5.必须是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但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及其他不宜进行简化审理的案件除外,如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外国人犯罪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简化审理的等。
  人民检察院对经审查认为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化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简化审理的,应当在征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意后进行。
  对被告人进行简化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进行简化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进行简化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对被告人认罪案件进行简化审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并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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