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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人员构成及其任免
  

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综合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后勤人员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全国和省、自治区、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经检察长批准,助理检察员可以代行检察员职务。 
  各级人民检察院均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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