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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根据第十二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就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明确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关键问题,也是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根本性问题。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历史任务,这是对我们党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重视“三农”问题的战略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在新形势下加强“三农”工作,更好地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举措。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围绕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基本要求:一是要立足职能,把充分正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服务的立足点,努力拓宽服务途径,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二是要突出重点,准确把握农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需求,把促进解决影响农村稳定、损害农业发展和侵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三是要注重实效,努力为促进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办实事,为广大农民解决实际问题。
二、积极参加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平安乡村建设
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依法打击危害农村稳定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犯罪,抢劫、抢夺、盗窃、敲诈勒索、诈骗等农村易发多发犯罪;坚决打击危害农村稳定的“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和乡霸、村霸等犯罪,危害农村公共安全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危害农村老人、妇女、儿童人身安全的犯罪,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增强农民群众的安全感。
加强农民群众涉检信访工作,积极参加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完善首办责任制,深入农村开展下访、巡访,进一步建立健全处理涉检信访问题的长效机制。依法及时办理各类控告申诉案件,妥善解决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信访责任倒查制度,对因违法办案、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引发农民群众上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配合有关部门在农村开展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消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取缔非法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净化农村社会环境,促进乡风文明。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农村社会治安动态,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努力在广大农村地区营造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
三、依法打击危害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的犯罪,维护农村经济发展秩序
依法打击扰乱农村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促进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坚决打击破坏生产经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合同诈骗等影响农村企业发展的犯罪,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农村市场秩序的犯罪,聚众哄抢、敲诈勒索等破坏农业技术创新投资环境的犯罪,维护农村正常经济秩序,改善农村市场环境。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危害农业高新技术研发和农业品牌化建设的犯罪,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
依法查办危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职务犯罪,保障国家投资安全和农村建设顺利进行。严肃查办农村交通设施、水利工程、能源、电网改造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出现的贪污贿赂犯罪。坚决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矿山开发、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中受贿行贿、虚报冒领,以及利用农业开发和农村建设项目审批权、资金划拨管理权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的犯罪。依法查办贪污、挪用国家支农专项资金和政策补偿资金的犯罪,以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的贪污、贿赂、挪用犯罪,促进农村建设顺利进行。
依法打击破坏农村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维护农村生态平衡,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要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破坏农田水利建设等犯罪活动,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农村土地等职务犯罪,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加强对农村环境资源的保护,依法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以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在农村环境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动植物疫情等严重破坏农村环境资源的犯罪案件,促进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
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平等保护各类农业经济主体。强化对农村基层人民法庭审判活动的监督。对因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而导致农村经济主体遭受不公正裁判的案件,要依法提出抗诉。依法平等保护农村不同所有制企业和各类市场主体,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四、加强对农民的司法保护,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坚决打击各种坑农害农的犯罪。要坚持和完善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衔接机制,加大监督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犯罪,在农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犯罪。严肃查办贪污、挪用农村救灾、抢险、防汛、抗旱、优抚、扶贫等各项农业救济款物、移民迁建资金、粮食直补资金、计划生育等补偿资金的犯罪,维护农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和财产安全。 切实维护农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农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依法查办破坏选举等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保证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的有效落实。
依法监督纠正涉农案件中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要强化对涉农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重点监督将涉农刑事犯罪案件以罚代刑、有案不立的问题。强化对涉农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督,依法监督纠正侵犯农民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违法违规扣押、冻结支农款物等问题。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涉农案件判决、裁定,要及时提出抗诉。
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要依法打击坑骗、残害农民工的犯罪,特别是要注意依法惩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消防责任事故的涉嫌犯罪人员,打击强迫职工劳动等犯罪行为,改善农民工的劳动环境。结合检察职能,积极探索对侵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利益的案件支持起诉的做法。 坚持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机统一。对因农村土地承包、征用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依法慎重、妥善处理,做好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对违法犯罪的,也要坚持打击极少数、教育团结大多数的原则。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害等案件,加害方和受害方已经和解的,或者加害方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并得到受害方谅解的,一般不要适用逮捕措施。对进城务工的农民涉嫌犯罪的,坚持区别对待,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或者初犯、偶犯、过失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五、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立足检察职能,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特别要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宣传保障农民群众权益的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使农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使权利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推动形成政府主导、社区参与、农民群众自主维权相结合的农民权益保护机制,促进农村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良好风气的形成。 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促进形成良好的政务村务环境。要结合办案,认真分析涉农职务犯罪的发案原因、特点和规律,积极向有关单位、主管部门提出预防检察建议,推动政务村务公开,促进基层乡镇、村社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深入农村、深入到农民群众中,把握农村社会治安基本状况、矛盾纠纷特点和涉农职务犯罪发案态势,了解农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增强服务的预见性和针对性。要按照第十二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的要求,全面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深化检察改革,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建设,完善执法保障,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增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提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水平。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高检院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服务意见和措施,认真组织落实。要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把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体现到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上来。 |